1、燃气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燃气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进行建设。
2、燃气工程建设必须选择具有城镇燃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严禁选用不具有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3、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将全部设计材料报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采用。
4、燃气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许可证、设计文件、施工监理队伍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燃气管理处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各区、市、县审批的管道液化气工程,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备案),以便接受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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