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159 1059 8613
北京顺义燃气公司
北京顺义区“12·3”燃气爆炸事故最新处理情况
时间:2020-10-14 8:20:59

  

  2019年12月3日3时 07分,顺义区牛栏山镇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一加工豆馅厂房发生爆炸。经对事故发生时所有在岗员工逐一核对确认,截至目前,死亡4人(其中2名失联人员已找到,找到时已无生命体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人),10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

微信截图_20201014081958.png

  6月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正山四郎(日本籍),京日东大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 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京日东大公司,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操作维护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新建冷藏库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未在通风不良场所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 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进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6.4.4,《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北京市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 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 62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 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 对象管理。

  3.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 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4.2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 6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依据有关法规规 定,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19(四)建议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情形 调查发现,京日东大公司食堂 2 瓶液化石油气同为板桥液化 气站供应;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赴河北省三河市查扣板桥液化 气站转移的液化石油气瓶 196 个(包括事故发生前准备在京日东 大公司换装的 4 个气瓶);板桥液化气站西侧锁闭的跨院内存放 非自有气瓶 973 个。上述 1171 个气瓶中,40 个达到报废期限, 243 个超过检验期限;从中抽取 36 个进行气质检测,其中 30 个 气质不合格,二甲醚含量最高达 89.52%。

  二、此外,板桥液化气站 多次使用非营运轻型封闭货车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1.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未向其他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 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城管执法部门 依据有关规定,与其未向京日东大公司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处理决定。

  2.针对板桥液化气站涉嫌充装非自有产权和未建档登记等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气瓶充装许可证不再延 续。

  3.针对板桥液化气站及相关人员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上述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成功案例 CASES
客服电话 CONTACT US
159 1059 8613

手机:159 1059 8613

邮箱:619041098@qq.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