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大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擅自拆改燃气管道构成犯罪拟入刑
据悉,征求意见稿不仅加大了对严重违法供用燃气行为的处罚力度,还建立了“行刑衔接”的机制。
例如,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和已到判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用户违反规定,引发事故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前,应拆除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软管;未拆除的,不得出租。
如用户拒绝入户巡检,或是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或限制用气。
如有以上行为,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燃气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盗用燃气或损坏燃气设施。盗窃燃气金额超过3000元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销售直接配送
征求意见稿提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实行实名销售和直接配送制度。
居民用户可以到自主选择的站点购气或由站点送气上门;非居民用户应由其自主选择的站点直接送气上门。对实施配送上门的,由燃气供应企业负责气瓶的安装,并对用气场所和供气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存档;用户要求自行安装的,用户应当签字确认。
在燃气供应和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燃气供应企业因例行检修、更换设施等情况,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时,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未告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此外,燃气供应企业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如用户的用气场所为违法建筑,燃气供应企业不得供气。
燃气安全知识拟入学校教育
此次的公开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安全管理责任。其中,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对燃气供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燃气供应企业落实对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和服务的举报和投诉。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则负责各类燃气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对施工作业保护燃气管线实施监督管理。此外,还明确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各自责任。
燃气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拟纳入学校、培训机构、课堂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而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各类媒体每年有义务免费开展燃气安全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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