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闻案例
近日,昌平区质监局联合崔村镇政府、崔村镇派出所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一家位于昌平区东崔村北堂郡小区北侧大院的液化天然气非法充装站。
进入院内检查时,非法充装站工作人员正在为2只焊接绝热气瓶充装液化天然气,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制止。经检查,现场发现5个大型低温液化天然气储罐,其中固定式储罐1个、移动式储罐4个,容积达230立方米,以及充装设备若干。该单位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同时充装站位于居民小区附近,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查封了充装设备,扣押了16只已充装的液化天然气钢瓶。目前,昌平区质监局已对违法单位立案调查。
下一步,昌平区质监局将继续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案例剖析
1、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因此,在本案例中,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在没有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取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下,私自非法从事充装作业,且充装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置不够,管理制度和处置措施也不健全,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的规定。
同时在本案例中,充装单位在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下就私自进行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已经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况且其充装的气瓶有可能不是自有产权气瓶。
2、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不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因此,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在未经许可下,擅自从事液化天然气气瓶充装作业,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法规,充装单位从事的非法气瓶充装活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对于有充装许可的企业,如果最后确认其充装的气瓶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则其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应受到责令整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的处罚。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
从本案例中,这家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和漏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未获得充装许可,存在非法充装经营作业,已先天违法,则充装站从设计、选址、消防、安全、环保等都未进行申报审批,会存在严重的漏洞和安全隐患。
(2)充装站管理混乱,管理制度、应急措施不健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到位,会给整个充装作业存在安全风险。
(3)如果整个充装作业过程,不规范不安全,没有严格按照气瓶充装安全监察规定,进行充装作业时要严格做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既然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
(4)充装站位于人员聚集的居民小区附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充装站发生燃气火灾爆炸事故,就会极易危及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公共安全事故。
四、小结
总之,非法充装燃气非常危险,它就像一颗“隐形炸弹”一样威胁着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及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规定,燃气充装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从事燃气充装经营活动,做到安全,守法从事燃气充装经营活动。同时加强燃气充装站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高他们的管理和技术水平,这样企业才能够长久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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